
VOCs即揮發性有機化合物(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),是指在室溫下飽和蒸氣壓大于70.91Pa,常壓下沸點小于260℃的有機化合物。
從環境監測的角度來講,指以氫火焰離子檢測器檢出的非甲烷總烴類檢出物的總稱,主要包括烷烴類、芳烴類、烯烴類、鹵烴類、酯類、醛類、酮類和其他有機化合物。
一、VOCs的來源
VOCs的排放源及其污染物排放量的研究是控制大氣中VOCs的根本,而VOCs氣體的來源很廣泛。典型的VOCs排放源可分為人為排放源(包括固定源與移動源)和自然排放源(包括生物源與非生物源)兩類,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:
? 石油化工廠排出的工藝尾氣,如石油煉制工藝,石油化工氧化工藝,石油化工儲罐生產工藝;
? 石油、煤炭、天然氣等的開采和儲運過程中可有大量VOCs氣體產生;
? 煤、石油、石油制品、天然氣、木材、煙草燃燒時的不完全燃燒產物,廢棄物焚燒時產生的煙氣,機動車排放的尾氣中含有的未完全燃燒的烴類物質;
? 室內裝飾、裝修材料如油漆、噴漆及其溶劑、木材防腐劑、涂料、膠合板等常溫下可釋放出苯、甲苯、甲醛、酚類、二甲苯、甲醛等多種揮發性有機物質;
? 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化妝品,有機農藥、除臭劑、消毒劑、防腐劑、各種洗滌劑的加工和使用過程中可產生酚類、醚類、多環芳烴等揮發性有機物質;
? 各種合成材料、有機粘合劑及其他有機制品遇到高溫時氧化和裂解,可產生部分低分子有機污染物;
? 淀粉、脂肪、蛋白質、纖維素、糖類等氧化與分解時產生部分有機污染物。
二、VOCs 檢測的法律依據
1、安全生產法規
(1)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44 號)第 18 條:危險化學品的生產、儲存、使用單位,應當 在生產、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報警裝置。
(2)《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》(GB/T 12801 -2008)5.3.1.c:對產生危險和有害因素的過程,應配置監控檢測儀器儀表。
(3)《生產許可證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 397 號 2004)第 6 條:企業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,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:(十一)有重大危險源檢測、評估、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。
(4)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罐區 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》 (AQ 3036-2010)
2、職業健康衛生法規
(1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 第 23 條:對可能發生職 業損傷的有毒、有害工作場所,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。
(2)《國家職業衛生標準-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》(GBZ 1 -2010) 6.1.6 應結合生產工藝和毒物特性,在有可能發生急性 職業中毒的工作場所,根據自動報警裝置技術發展水平設計自動報警或檢測裝置。
(3)《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—化學有害因素》 (GBZ2.1-2007)
(4)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》(國務院 2002 年 第 352)第 11 條: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 的作業場所,設置自動報警裝置。
3、環保法規
(1)《國家環境保護“十二五”科技發展規劃》(2011,環保部) 該 文將“有機污染物自動監測系統”列為“支持關鍵技術、裝備和 產品研發”項目。
(2)《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“十二五”規劃》(2012,環保部) 該文規定“工業 VOCs 排放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測系統,廠界安裝 VOCs 環境監測設施”。
(3)《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 見》(國辦發[2010]33 號)(二十三)各地環保部門應加強對重點 企業的監督性監測,并推進其安裝污染源在線監測裝置。
4、生產使用法規
(1)《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》 (GB50493-2009)
(2)《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》(GB50160-2008)第 4.6.11 條: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、乙 A 類液體的裝置內,宜 按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,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。
VOCs氣體檢測儀
檢測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儀器叫作VOCs氣體檢測儀,是2015年興起的一種新型環境專用儀器,用來連續測量危險或工業環境中有毒有害有機VOCs氣體,可單獨使用,無需搭配主機實時在線監測,適用于個人安全防護和現場VOCs檢測。
VOCs氣體檢測儀常用于工業領域,常見于環境、煉油與石化、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、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、合成纖維制造、表面涂裝、印刷、制鞋、家具制造、人造板制造、電子元件制造、紡織印染、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、生活服務業等,例如:
? 大規模殺傷性化學武器毒劑檢測
? 劇毒危險品泄漏的緊急反應
? 室內空氣質量(IAQ)中TVOC的檢測
? 新型建材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檢測
? 接觸極毒化合物人員的健康保護
? 航空航天燃料泄漏檢測肼、片二甲肼、二甲基肼
? 個人保護裝備(PPE)確認
? 環境調查儀器